1. BÁC PHỤC THÙ NGHỊ
駁復讎議
臣伏見天後時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,父爽為縣吏
趙師韞所殺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歸罪。當時諫臣陳
子昂建議,誅之而旌其閭,且請編之於令,永為國
典。臣竊獨過之。
臣聞禮之大本,以防亂也;若曰:“無為賊虐,凡為子
者殺無赦。”刑之大本,亦以防亂也。若曰:“無為賊
虐,凡為治者殺無赦。”其本則合,其用則異,旌與誅
莫得而並焉。誅其可旌,茲謂濫,黷刑甚矣,旌其可
誅,茲謂僭;壞禮甚矣。果以是示於天下,傳於後
代,趨義者不知所向,違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為典,
可乎?
蓋聖人之製,窮理以定賞罰,本情以正褒貶,統於一
而已矣。向使刺讞其誠偽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
端,則刑禮之用,判然離矣。何者?若元慶之父,不
陷於公罪,師韞之誅,獨以其私怨,奮其吏氣,虐於
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問,上下蒙冒,吁號不
聞;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,枕戈為得禮,處心積
慮,以沖讎人之胸,介然自剋,即死無憾,是守禮而
行義也;執事者宜有慚色,將謝之不暇,而又何誅
焉?
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,師韞之誅,不愆於法;是非
死於吏也,是死於法也;法其可讎乎?讎天子之法,